監督權?請恕我孤陋寡聞。若非政府和建制喉舌就兩辦聲明的辯解,從來都沒有聽說過監督權原來可以理解成:「因為特區政府由中央授權成立,所以中央有監督權。」也有建制派意見領袖試圖淡化風波,指兩辦的監督亦只不過是代表中央闡述立場,最終處理選舉內會主席的事宜,仍由立法會自行處理,故干預香港事務的指控並不成立。
我到牆內的百度搜尋,嘗試了解神奇國度如何理解監督權:「監督權,是指公民有權監督一切行使公共權力人員的權利。」當然,百度百科也不是甚麼憲制文件;以上定義也只不過是取材自大陸法律教科書。但對我們香港人來講,監督權是個嶄新概念,引用大陸法律教科書的解說作參考亦未嘗不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實建制派也可以自圓其說,指國務院權力來自全國人大,而兩辦權力則來自國務院,所以中央對香港的監督權,其實間接由全國14億人授權。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他們也知道自己是說謊,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說謊,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關於監督權的種種辯解,我只想到了諾貝爾獎得主索忍尼辛的名句。
成文法首重清晰
每次我聽到位高權重的人說政策原意是甚麼甚麼,不期然都會問:「若原意絕無含糊之處,當初立法時為何不明文規定清楚?」不論是甚麼法制,成文法的質素,取決於當中的概念是否有具體客觀規範;不能明確界定的事情,幾乎可以斷言是超越成文法可有效管轄的範疇。無疑時代、環境都會變,所以任何成文法,都有機制和空間後人作出修訂,甚至廢除過時的法例。
「人大常委有權釋法。」這是中共、港府以及建制派一向以來的認知。但問題是,全國人大的認受性又是從何而來?是14億人嗎?更重要是,關乎香港人權力和自由的法規,又是從何而來?
若以權力的角度去思考香港法制問題,最終避免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只承認中共是唯一實在權力的核心命題。80年代討論香港主權移交,中共對全世界承諾,讓香港保留高度自治,具體方案就是《基本法》設定下的一國兩制,目的就是為了迴避九七後中共在港的角色。
香港的存在,讓世人,至少香港人,真正見識到中共對權力的執迷。權力至上,最終只會由多數人欺凌社會最弱勢個體,讓位高權重的人掠奪別人創造出來的成果,是零和遊戲,是失敗者的歸宿。奈何,世上有不少人,其實打從心底就是崇拜權力;他們當中有些人索性將自己於奉獻予權力,與魔鬼交易。另外,也有一些人,雖然不崇拜權力,卻被恐懼征服,不自覺地模仿魔鬼的所作所為。
《聖經》裏的耶穌三退魔鬼,說穿了,其實就是權力萬能的三個不同演繹:將石頭變食物、證明自己受上天特殊照顧、萬國榮耀盡歸一人。中共又何嘗不是如此哄騙14億人?福音故事未必可以令所有人都變成基督徒,但希望最低限度都讓我們不要陷於誘惑,救我們免於兇惡。阿們。
利世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