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保安局長李家超及警務處長鄧炳強先後表示或引用反恐法對付參與抗爭運動人士。聯合國特別調查員上周向中國及香港政府發信表達關注並提出質詢。
聯合國多名特別調查員上周向中國及香港政府發信表達憂慮,指反恐法例必須限於打擊恐怖主義,恐怖主義定義必須適當,「我們關注過闊的定義會引致非出於原意的人權侵犯。我們反對把示威及集會寬鬆定性為恐怖主義或威脅國家安全」,示威集會應引用一般刑事法例處理。
促收窄法例定義
信件續指特別調查員認為香港訂立的《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一些條文字眼太過廣泛而不準確。條例把「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列作恐怖主義行為,但沒排除示威或工業行動期間作出的行為,「我們注意到,強調財產損害是與聯合國安理會1566號決議的核心精神背道而馳」。
特別調查員又發現,本港反恐條例內的恐怖主義行為定義還包括嚴重干擾電子系統、基要服務及設施。調查員要求港府收窄法例定義至僅限於針對嚴重的恐怖主義罪行,以免一些涉及公共服務的示威行動也被不當地視作恐怖主義行為。
信件亦提及煽動罪,建議港府立例需遵守國際人權法;警方上月引用《刑事罪行條例》中的「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拘捕中西區議會主席鄭麗琼。信件要求港府提供資料、解釋反恐條例如何符合聯合國決議、如何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及解釋反恐條例及煽動罪行有否用作針對示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