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4年國務院發表《白皮書》後,中共便致力在港落實其全面管治權。但筆者過去數周已在本欄清楚說明,全面管治權跟早已在《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的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即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絕對是背道而馳。回歸後,全國任何人在處理特區事務時,都必須按《基本法》,而不是《憲法》為依據。
中共委實也自知理虧,故近年刻意把《聯合聲明》稱作「不具現實意義的歷史文件」,又稱《憲法》為《基本法》的母法,凌駕《基本法》。而是次《基本法》第22條掀起的爭議,擺明是中共要趁機在港行使《基本法》沒有賦予的權力。
按香港政府的文件和港人向來認知,全名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的中聯辦,屬三個中央政府在特區設立的機構之一,是根據22條所設立,而其餘兩個為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和解放軍駐港部隊,則分別基於《基本法》第13及14條而設。因此,中聯辦必須受22條約束,不可干預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亦要遵守香港法律。對此,中共廿多年來完全沒有否認。然而,中共近日卻突然稱中聯辦不是22條所指,「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故可代表中央政府對特區行使「監督權」。特區政府和親共人士也即時附和力撐,務求令港人接受此「現實」。
其中,內地法律學者田飛龍上周撰文指中聯辦是「憲法機關」,「其設立依據並非基於《基本法》,而是基於中國憲法,是中央在憲法框架內專門授權設立的專責管理機關」,故而擁有「綜合性管理權與司法豁免權」。
按其說法,中聯辦在港可說是太上皇,可恣意干預,而且在《憲法》授權下,不受香港法律甚至《基本法》約束。可是,正如筆者早已說明,全國人大在通過《基本法》時作出一個重要《決定》,明確說明特區按《憲法》第31條成立以後,所有香港事務均「以……《基本法》為依據」,而不是《憲法》。同時,《基本法》第18條列明在特區實行的法律中,也不包括《憲法》。因此,中央政府在港設立的機構只能按《基本法》而設立。如中聯辦不是根據《基本法》在港設立,就絕不應存在。
再者,整部《基本法》都沒有提及所謂的「監督權」,因這構思徹底背離了一國兩制的大原則。大家試想,特區既有高度自治權,中央又怎可能會有全面管治權?當特區有一個具監督權的太上皇,對所有特區內務、法官判決,均經常說三道四,何來港人治港?何來司法獨立呢?故在《基本法》起草期間,以至最近,都不可能會有人認為中聯辦在港是有監督權的。
顯然,親共人士口中的「理據」根本就毫無說服力,擺明是為了協助中共自圓其說,穿鑿附會杜撰出來。中共如今擺出的姿態,就是要港人知道,就算《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列明特區擁有高度自治權,中共都可以隨時扭曲為其全面管治權,而港人都要下跪接聖旨!你們願意嗎?
李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