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集會主辦單位「民間集會團隊」發言人劉頴匡昨晚接受記者訪問後,被多名便衣警拘捕,罪名是「沒有協助維持公共集會秩序」。民間集會團隊另一發言人林先生引述現場警員補充說,劉被指煽動群眾情緒,以及違反不反對通知書發出條件中「不得逼爆遮打花園」的要求。
違「不得逼爆遮打」要求
港島總區高級警司吳樂俊表示,由於主辦單位違反不反對通知書協定,沒協助維持公共集會秩序,因此予以拘捕。翻查是次不反對通知書條文,附加條件註明如現場聚集人士眾多令集會地點嚴重擠迫,影響公共安全,集會組織人須協助警方呼籲未能進入集會範圍的參與人士離開及解散;活動期間組織人須協助警方呼籲在場人士不應參與違法行為;當警方在有需要時阻止集會舉行,組織人須配合警方安排,盡力協助呼籲參與人士停止集會及依從指示離開。
根據《公安條例》,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警務處長施加的任何條件獲得遵從或妥為履行,即屬犯罪,可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
集會發言人林先生強調,劉頴匡在集會中無煽動群眾情緒。遮打花園及遮打道只能容納三萬至五萬人,若人太多只能流水式集會,主辦單位會呼籲參加者沿行人路和平地向金鐘站離開,並無違反不反對通知書。
法政匯思召集人、大律師李安然指,集會組織人是否違法,要視乎事發時警方是否已宣佈腰斬集會,組織人又是否故意違反。李指在普通法下,「煽動群眾情緒」如涉及破壞社會安寧,法律基礎上有理由予以拘捕,惟他不認為和平集會參與者會因此犯罪。
■記者鄧溢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