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翻查報道,本案經歷幾次提訊後,控方針對被告的指控不斷收窄,由最初連對講機、護目鏡也定義為非法用途工具、「大包圍」針對七類物品控告兩罪,發展至昨天開審時,控罪詳情僅剩下一把刀刃長3厘米的小刀。
最初告藏七類物品
案件在案發後兩天即10月3日提堂,控方最初以被告涉嫌管有7厘米迷你刀、19厘米𠝹刀及19厘米剪刀,控以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另因被告管有一部對講機、3個黑色面罩、4副護目鏡及8條膠索帶,集合控告一項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罪。後來控方撤回對講機的控罪,但將攻擊性武器控罪則由《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提升至刑罰較重的《公安條例》層次。
攻擊性武器控罪較早前仍維持控告短刀、𠝹刀、剪刀共三項物品,至昨天開審時控方宣讀的控罪,已修訂為只控告8厘米長、刀刃長3厘米的小刀。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