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警棍 警外遊照過關地勤留案底

藏警棍 警外遊照過關
地勤留案底

【本報訊】一名休班警員本月初涉嫌把伸縮警棍帶離境,最後獲同袍「放生」繼續外遊。曾任職機場地勤朱先生(化名)指,自己兩年前上班誤帶伸縮棍,在機場安檢時被捕,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最終罰款3000元兼留案底,更遭公司即時解僱。他批評警方執法不公,「我又係大意帶咗喺個袋度,唔記得拎出嚟。點解佢可以繼續去旅行、去開心,而我受到法律制裁?」
記者:潘柏林

90後朱先生憶述,兩年多前用數十元在淘寶購買一支伸縮警棍,「貪過癮、貪玩,買支警棍當紀念品」。其後,他獲聘機場地勤,首日上班便出事,「遲咗起身,好倉促咁執咗個袋返工,無留意其他嘢。嗰時就行一條職員通道入去安檢位,過安檢照到我個袋有伸縮棍」。

誤墮法網被迫轉行

機場保安即時報警,數名軍裝和便衣警到場。朱先生涉觸犯《公安條例》「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條文被捕。他當時解釋自己是一時大意,忘記將伸縮棍放在背包。但警方未有理會,帶他到機場警署錄口供,再鎖上手銬去居住單位搜查。

中西區區議員、律師楊浩然是朱先生的代表律師。他認為控罪太重,「佢唔係違反公安、唔係擾亂公安秩序。你話攜帶違禁品係比較適合啲」。楊浩然曾建議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讓被告簽保守行為,避免年輕的事主留案底,但遭控方拒絕。其後楊浩然提出改用較輕的《簡易治罪條例》控告,獲法庭批准。

朱先生最終被判罪成,罰款3000元兼留案底。他慨嘆,自己誤墮法網付出很大代價,即時被解僱,日後無法留在航空業界,「一定要轉工。因為喺機場犯咗咁事,都唔會有可能請返我喺機場做嘢」。他現時任職運輸業,工時長、薪金較機場地勤低。近日他看報紙知道一名休班警攜警棍外遊,在機場被截查後獲「放生」,對警方執法不公感氣憤,「點解佢可以繼續去旅行、去開心,而我受到法律制裁?」

警方本月初在記者會稱,已訓斥涉事休班警員,並以「大意」、「一時疏忽」解釋事件。律師楊浩然分析,涉事休班警員在機場出境旅遊,無可能是休班執行職務,身份與普通市民無異,在此情況攜帶警棍,或觸犯《公安條例》中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條文,有關條例最重刑罰是監禁3年,「你作為一個警察,你有咁耐經驗、有專業訓練,你無可能唔知咁樣犯法㗎?」他批評警方執法有問題,「你畀人感覺就係警察有特權,可以互相包庇」。

律師斥警有特權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兩年前有份為朱先生求情,「我哋用咗好多唇舌,同律政司講唔好告啦,個年輕人完全無任何背景,完全係疏忽箒,係年少無知、係大意箒,(律政司)最後都係照告」。他指,今次休班警獲「放生」,凸顯執法有雙重標準,「原來佢一句疏忽,因為佢係警員就OK,就可以唔告」。

他建議未來應獨立分拆「投訴警察課」,交由非警務人員處理警員違法、濫權個案,監警會亦應擁有傳召、搜證、出示證件等權力,並改變組成方法,避免特首委任偏袒警方的「保皇黨」成員。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非執法人員管有伸縮警棍已經違例,會被控罰則較重的《公安條例》中《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而若執法部門人員例如休班警員,雖屬合法藏有伸縮警棍,但攜同伸縮警棍在機場過關,仍可能獨犯《航空保安條例》,同屬刑事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10萬元罰款及監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