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少年藏雷射筆 判入更生中心

15歲少年藏雷射筆 判入更生中心

【官改控罪】
【本報訊】9.21「光復屯門公園」遊行開始前,15歲少年被警員截查,搜出攜有雷射筆及疑經改裝的雨傘及行山杖,被控兩罪。他受審時,裁判官接納未經警誡的警員查問內容呈堂,裁決前一刻裁判官更主動修改控罪,然後判少年兩罪罪成。案件昨判刑,裁判官聲稱今次判刑與被告所持意見無關,又強調被告有權持有意見,但必須以合法和平方式表達,最終按懲教署報告建議判少年入住更生中心,預計刑期約三至九個月。
記者:伍嘉豪

現已16歲的男被告因涉藏雷射筆,最初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但在裁決前,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主動將控罪改成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至於改裝雨傘和行山杖,少年被控《公安條例》下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有大律師致函法庭發表「意見」

蘇官昨開庭首先交代收到一名大律師來函。該大律師針對示威案發表「意見」,揚言這類案應如何判刑,但蘇官稱,信件沒直接指明本案。司法機構昨表示不回應個別事件。

辯方求情指,被告有過度活躍症,學業滯後,亦有不良習慣,但報告整體內容正面。被告自9月21日被捕之後還柙已是很大懲罰,望讓被告即時獲釋。

蘇官指被告有權持有意見,但須以合法和平方式表達,而今次判刑與被告所持意見無關。他指藏有攻擊性武器嚴重影響前線執法人員安全,危害社會秩序與安寧,但考慮報告指被告體能不足,不建議勞教,依報告建議判入更生中心。

蘇官謂,學業追不上並不要緊,每人都有天份,守法的人再加上努力可達成目標;又告誡被告應好好報答72歲父親,勿令父親擔憂。辯方提出保釋等候就刑期上訴,但被拒絕。

本案是反送中抗爭首宗開審刑事案,亦首度將雷射筆是否非法工具的爭議帶入法庭。裁判官早前裁決時指,雷射筆本身並非武器,但若攜帶意圖是用來傷人,便符武器定義。

另外,少年被捕後警方即場舉機錄影,未警誡他便進行查問,未滿16歲的被告當時亦無家人陪同。

負責警員在庭上指,警誡是交由其後調查的刑偵人員處理,若他「個個都警誡」或會令人手不足及削弱防線。裁判官認為片段顯示少年自願受查,接納未經警誡下的查問內容成為呈堂證供。
案件編號:TMCC7000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