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過馬路案審足91日 再拗七位數訟費

亂過馬路案審足91日 
再拗七位數訟費

【本報訊】東區法院花了90天審理一宗行人涉亂過馬路案,主審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昨只需用不足20分鐘便讀畢口頭裁決,裁定被告脫罪,惟案件仍未「斷尾」,控辯雙方均申請訟費。辯方多次要求何官即場處理其訟費申請,惟何官未有理會,只押後案件至12月20日,待控方就訟費申請索取法律意見後再訊。據悉控方估計會追討六位數字訟費,辯方追討的訟費則高達七位數。
記者:鄭語霆

本案昨踏入第91天。何官裁決時先批評任職會所保安的尼泊爾籍女被告Thapa Kamala的證供多處矛盾,不合邏輯,如她供稱過馬路時步速不徐不疾,盤問下卻自言趕時間,複問時則說當時在慢慢走路。何官亦指涉案撞傷女被告的的士司機有關其車速的證供,與控方專家證人的發現不一致。何官裁定二人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惟何官亦指,控辯雙方專家證人均曾表示,無法排除涉案的士曾越過中線,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行人疏忽罪脫。

官續與辯方針鋒相對

何官宣讀裁決後,辯方律師侯振輝即為被告申請訟費,控方亦點名要求向侯以及曾代表被告的大律師梁耀祥申請訟費,又表示不介意法庭一併處理雙方申請。侯則指合併處理訟費申請並不恰當,如辯方成功申請訟費,控方的申請便沒必要。惟何官認為兩項申請並非相關。其後侯認為控辯雙方的訟費申請是兩回事,要求何官先處理辯方申請。何官聞言,質疑侯的說法與他五分鐘前所言相矛盾,但侯否認。

何官和侯在本案審訊期間已不時針鋒相對。如侯稱梁大狀曾問何官「are you insane」,梁「收回」言論即代表「道歉」,何官叫他從字典找解釋,侯指收回言論一般伴隨道歉,何官則反駁說,「good」有時會與「morning」一起使用,但不代表它們意思一樣;而「Hello Kitty」一詞,「Hello」和「Kitty」雖會並用,但意思亦不同。

案發2016年4月25日,被告在大潭道一輛的士後方步出過路,遭對面線另一輛的士撞傷,骨折入院,事後被律政司票控。案件去年1月起審理,至今年8月底才結束,其間更衍生連場司法覆核等訴訟。據知被告至今仍要覆診,須依靠枴杖助行,亦未復工。辯方去年已入稟高等法院,向涉事司機索償。
案件編號:ESS3988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