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隱名做法罕有

事主隱名做法罕有

【本報訊】本案昨向法庭提出,要求將三名事主以X、Y及Z稱呼,而非使用三人的姓名,解釋稱三人投訴案發後曾受不同程度的滋擾,包括有人受到電話騷擾。法庭問辯方並不反對後,批准控方的申請。有律師認為律政司的做法極之罕有,除非事主受到如勒索般極端的滋擾,否則法庭不會輕易批准此類申請。

須證明有嚴重騷擾

律師陳惠源聽聞後表示:「咁都得?怪啲喎」,陳指除非涉案事主是未成年人士,或性罪行的受害者,否則控方需要提供確實的證據基礎證明事主正受到嚴重騷擾,才可申請將事主的身份隱藏。陳以「爆眼少女」K小姐為例,她長期被藍營攻擊及污衊,法庭才會頒令禁止披露其姓名。陳指此案有可能是事主主動要求隱名,亦不排除律政司「無微不至」為事主申請隱名令;惟印象中控方未有為反對修例的事主申請以代號代稱。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法庭衡量被告的權益後,加上辯方不反對下,的確有權不披露事主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