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懼打壓】
【本報訊】《禁止蒙面規例》生效後首宗起訴個案昨在東區法院提堂。一男一女被控10月4日深夜至翌日凌晨,在藍田干犯非法集結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下月18日在觀塘法院再訊,二人需守宵禁令。據了解,案情涉及有人堵路,包括堆放磚頭,警方驅散時拘捕兩被告,男被告被指戴上常見藍色口罩,女被告被指戴上黑色布製口罩。
案件暫毋須答辯。控方不反對保釋,男被告大學生吳隆平(18歲)獲准以300元現金保釋,女被告蔡玉雲(38歲)保釋金則為1,000元,兩人均不得離開香港,並須於每晚11時至翌晨6時遵守宵禁令。
另被控非法集結
多達300名市民到法院打算旁聽,大部份人戴上口罩。庭內旁聽席只可容納約三分之一,其中30多人在庭內戴上常見藍綠色醫療口罩,裁判官沒有理會。庭上一名男市民掩瞼哭泣。散庭後,大批戴口罩市民在法院大門外舉傘,護送被告登車離開,一直高呼:「蒙面無罪,立法無理!」
政府本月4日公佈訂立蒙面法,在合法和非法的集會遊行一律禁止蒙面,馬上激發市民上街抗議,高院當晚近午夜拒絕暫緩條例生效後,蒙面法翌日零時正式實施,街頭示威持續至凌晨。據悉,控方指本案發生於4日晚上11時半至5日凌晨1時半。
兩被告同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涉於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路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令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兩人分別被控一項干犯「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違反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第3(1)(a)及3(2)條。詳情指兩人涉於本月5日身處上述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一經定罪,「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可判罰款25,000元和監禁一年。非法集結罪最高可判監五年。根據蒙面法第4條,合理辯解包括宗教理由、先前已存在的醫學和健康理由、正在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而為保人身安全等等。
案件編號:ESCC227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