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消委會發表《保障消費權益改革放債法規和營商手法》研究報告,表示規管市場的《放債人條例》40年來未作出重大改變,與市場脫節,對該行業及放債人監管不足。消委會主席林定國建議,應修定現行法律,包括成立專責行業監管委員會,以加強監管行業借貸活動和保障消費者權益。
他又指,現行法規僅由放債人註冊處處長、警務處處長和牌照法庭審查牌照申請和發牌,認為制度不合時宜、過份依賴警方執法,以及無權制定具約束力的法規,以規管借貸行業。
消委會副主席陳家殷亦指,雖然警務處處長有權力在特定情況下吊銷放債人牌照,但過去七年只有1個取消牌照個案。本港持牌放債人公會亦僅有42位會員,但持牌放債人則有逾2,000個。
消費者借貸情況嚴重
報告顯示,過去10年的本港放債人增加1.76倍至2,153個;而信用卡透支和個人貸款10年間上升2.2倍至6,739億元,其中個人貸款為5,439億元,上升近3倍;被駁回或吊銷的數目寥寥可數。
貸款的普遍原因是「買自己喜歡的東西」及「支付消閒娛樂的花費」,消委會指反映消費者過度借貸的情況嚴重。
另外,本港去年破產個案為7,146宗,按年跌481宗;多次破產個案則按年升66宗至617宗,消委會認為,反映借貸人不介意多次破產、忽略利率問題,以及向二、三線放債人借貸,金額在1萬元以下,其中最嚴重個案有多達120個債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