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
【本報訊】在澳洲的八個州和領地,其中五個都把行乞列為違法行為,包括維多利亞、塔斯曼尼亞、昆士蘭、南澳洲和北領地。有關法例源自英國的《流浪法》(Vagrancy Act),當中列明任何人「乞討或收集救濟施捨,或導致、促致或鼓勵兒童乞討或收集救濟施捨」,初犯可被判處一年監禁,再犯則可被判監兩年。
澳洲有關法例的精神,一是預防犯罪,二是為免行乞者對公眾造成煩擾,三是為防止「職業乞丐」依靠公眾同情中飽私囊。不過多家福利機構曾聯合要求取締《流浪法》,指法例歧視窮人,把貧窮定義為犯罪,亦有律師認為坐在街頭、被動地等待施捨不應被視為犯罪。西澳州蘇比亞科市政府建議,對於行乞者最好不要直接給錢、食物或其他東西,而應幫他們聯繫社區團體和慈善機構,讓他們得到住宿和各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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