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上立法會 - 左丁山

直上立法會 - 左丁山

昨日講到1999-2000年間,葉劉淑儀係保安局局長,曾堅持五項原則,作為內地與香港談判移交逃犯嘅依歸,那時候的葉太好有原則性,到6月12日修訂逃犯條例直上立法會全體會議,睇吓葉太到時講甚麼,全體議員之中,佢最有資格講啦,1999年,林鄭月娥在那裏?李家超在那裏?葉太係佢地兩位嘅老上司、前輩,今日仲夠唔夠膽講番當年之事?若非尹瑞麟讀得書多,及時在眾新聞披露內地法律學者馬正楠博士之著作之若干內容,我地廣大香港市民還是以為過去三位特首係在逃犯問題上扮鴕鳥㖭,希望葉太在立法會大會上講討論逃犯條例,唔好患失憶啦。

因尹瑞麟文章(hkcnews.com)提及基本法19條,及95條,於是搵番本基本法睇吓,第95條比較簡單:

第九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

第19條就好重要:第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修訂條例如按照立法會立法程序,應該先由法案委員會審議,詳細討論,向局長質詢,等所有法例疑難、漏洞、字眼都可以在委員會階段反覆研討,澄清優化之,通過後,才交上立法會大會討論通過。如此程序,並非浪費時間,拖延立法,而是待各黨派議員皆有機會對條例發表意見,反映市民及專業團體意見,律政司及有關局長未必完全了解所有有關問題嘅啫,尤其是現任律政司司長過往做大律師之時,對建築法例可稱為權威,但對刑事法就好少涉及(大律師亦再有劃分專長嘅噃,人人有不同niche,擅長民事訴訟打遺產案嘅大狀對刑事貪污案,可能認識不如事務律師。)鄭司長自己或者唔察覺,所以唔明白為甚麼12位前大律師公會主席對修訂逃犯條例有異議!繞過法案委員會直上立法會大會,事先議員對條例唔熟悉,辯論甚麼呀?對基本法第19條及95條有冇時間詳細討論呀?到時一定一塌糊塗,由愛國舉手機器夾硬通過。將來如法例有漏洞,被精明刑事案大律師在法庭捉到漏洞,林鄭、潘鄭與李家超會笑得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