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蘭姆(Charles Lamb)所說,人間有燒乳豬這美食,是源於一次犯規,或犯法。初看蘭姆〈烤豬說〉(A Dissertation Upon Roast Pig),已是廿多年前。今時今日,不知道還有多少人喜歡,或聽過,這位十九世紀英國散文家。第一次遇上蘭姆《伊利亞隨筆》(Essays of Elia),又是在中學附近的中山圖書館(那地方對於我,彷彿是武俠小說主角發現武學秘笈的洞穴)。十九世紀的典雅英文,當時的我仍未看慣,何況蘭姆的典故特別多,遣詞精雕細琢,用字別出心裁,我讀後沒有驚為天人,只是看到頭暈。
十多年前重看《伊利亞隨筆》,終於領略蘭姆的幽默感,也懂得欣賞他的書卷氣。最近看到錢鍾書先生一篇集外文,題為〈蘭姆散文“烤豬說”補註二則〉,馬上勾起洞穴的青春回憶。讀書品味出名高的錢先生,對蘭姆大加讚賞,稱之為「含英咀華,書味盎然」。我於是翻出《伊利亞隨筆》,在豬年再讀〈烤豬說〉這篇「絕世奇文」(錢先生語),昔日很多莫名其妙的文字,現在都令我再三擊節。但看蘭姆要留意版本,博學如錢先生,也說「讀蘭姆的散文非有註釋不可」,他推薦N. L. Hallward和S. C. Hill的註釋本。
在〈烤豬說〉前半部分,蘭姆聲稱他在中國某書的手抄本,看到一個故事,講述人類怎樣發現燒豬這種美食。在久遠的時代,有個養豬人外出,獨留兒子寶寶(Bo-bo)在家。寶寶笨手笨腳,玩火的時候,不小心把房子付之一炬,家中養的一窩小豬全部葬身火海。寶寶當場嚇傻了:茅屋燒了可以再搭,但豬死不能復生,爸爸一定吊打自己。寶寶戰戰兢兢摸一摸小豬,想看看牠是否尚有氣息。結果手指被燙,不自覺舔了一下,黏在指尖上的燒焦的豬皮,奇脆無比,肉香撲鼻——寶寶一不留神,就成了開天闢地以來,第一個品嚐烤豬的人!
勿以為吃乳豬是閒事,那時代人類茹毛飲血,全世界都覺得吃烤豬是犯罪,把動物生吞活剝,才是天經地義。但寶寶一舔手指便欲罷不能,於是把豬肉一塊塊撕下來,狼吞虎嚥。父親回來,見房子燒成灰燼,勃然大怒,亂棍打在兒子肩上。但寶寶一心一意感受烤豬滋味,渾然不覺。父親問他:「你吃什麼?」寶寶答「燒過的豬」。爸爸聞言,耳中嗡嗡作響,覺得兒子太噁心了,居然吃燒過的豬屍!
爸爸正猶豫要不要把這小怪物處死,寶寶已撕下豬皮,一把塞進爸爸手中。爸爸也像寶寶一樣燙了手指,不禁放到嘴裏舔一下,然後,便沒有然後了。爸爸只是千叮萬囑兒子,千萬不要張揚吃燒豬的事,否則鄰里必視他們為惡魔,要用石頭砸死,罪名是「斗膽改良上帝賜予的美食」(who could think of improving upon the good meat which God had sent them)。但豬還是包不住火,大家見父子家中常常火災,終於發現:他們竟變態到吃燒豬。
這兩隻「怪物」被移交北京受審,呈堂證物是人神共憤的燒豬。陪審團像兩父子一樣,摸了摸那烤過的乳豬,燙了手指,又放到嘴裏舔一舔,結果也不用說了。儘管罪證確鑿,陪審團卻一致裁定兩人無罪,把圍觀群眾嚇了一跳。法官發現秘密後,一退庭,便買光所有能買的小豬。從此,法官的家常遭祝融之災;不久,各處也火光熊熊。房子一間一間燒塌,直到某位聖人出現,世人才如夢初醒:烤豬,原來是不必燒掉房子的。
以上故事當然並非像作者所說,出自任何中國抄本。據Hallward和Hill的註釋,類似故事見於波菲利斯(Porphyrios)《禁肉論》(Peri apoches empsychon)。我按圖索驥查《禁肉論》,卷四果然有個故事:曾有祭司不小心碰到燒過的豬皮,手指被燙,「不覺伸指入口,解其灼痛」(abouletos prosagagein toi stomati tous daktulous akeomenon ten katakousin),一嚐之後,欲罷不能。也許蘭姆進行二創,但惡搞成分很重,把一段平平無奇的情節,寫得趣味十足。蘭姆也嵌入一些中國譯音字,如Cho-fang,錢先生推斷是「廚放」兩字,有點牽強,也未免太認真了。
閱讀經典的好處,除了能欣賞文字之美,也可學懂做人之理,正如這篇〈烤豬說〉,蘭姆想說的道理其實是:世上很多規矩,都是由蠢人制定,被庸才跟隨,為智者打破。今天的學校,會教這種荒唐的英國文學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