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國民MC」劉在錫及男星金勇萬於10年遭前所屬事務所分別拖欠6億韓圜(約420萬港元)及9,600萬韓圜(約67萬港元)演出費而鬧上法庭,不過法庭當時判二人敗訴,隨後劉在錫提出上訴,追回應得的酬勞。官司擾攘近九年,韓國大法院近日判劉在錫一方勝訴:「好似劉在錫等著名藝人的演出合約是屬於當事人,而不是屬於事務所,藝人有直接收到演出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