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買賣,訂合約,把條件寫的清清楚楚,先小人後君子也說得過去,如果互不相識,將來若有爭議,為保障雙方應有利益,連損失了一條毛,甲乙各自要負責幾公分都寫進去,也並無不可。不過,未合作先計較到多餘的地步,近乎婆媽,難免掃興。
如果是朋友合作,條款列得越詳細就越尷尬,你信不過我,我信不過你的感覺不好受,證明我不是做生意的材料。講錢確實失感情,不是錢有幾重要,而是友情敵不過錢,還要是一分幾毫的話,痛失銀両還好,因財失義,牽涉到人格事大。
如果是兩夫婦呢?婚姻雖然要經營,結婚卻不是買賣,雖然現在也有人在簽婚書前先找律師訂一份離婚協議書,預先分配財產、子女撫養權,免得日後再要法庭見,我也不明白那是怎麼樣一種心情,不是要講信任嗎?還沒出事就講明事後如何處理財產,那首著名的婚前聖詩:「愛是恆久忍耐,愛是什麼什麼」豈不是白唱?
台灣最近有酒國名花,應該是名人,即是不是那麼有名,跟未來丈夫訂的協議書也值得一報了。三條之中,「男方離婚後需支付女方全部開銷」、「若有小孩,離婚後小孩監護權歸女方,男方有探視權」,不算稀奇,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第三條才夠辣:「若男方家暴、外遇或變同性戀,女方可離婚並接收男方全部財產」,家暴外遇經常有,能想到老公後來變基,或是本身是基、或自知是基,騎母覓公,真是一掐指把天機算盡,那懲罰也是超級強,要全部財產當罰金,讓你一窮二白從頭來過。
若我是她老公,婚未結就先心寒,雖然基心不可測,但了解與信任有幾多,在這份協議書都寫得清清楚楚。最掃興是未來人妻表白:他們相差了11歲,過了熱戀期,當然會想很多,簽婚前協議書也是對自己保障。我是老公就會反問,既然對年齡差距沒信心,就不要結好了,這什麼保障?接受了老公所有銀両,心就不會傷了?如此高風險合作,不結婚就不心傷,才是最佳保障。
那位老公表示條件可以接受,但不會讓協議書內容發生,對,罰金很貴,只是有這協議,婚姻就更像一個枷鎖,不只是戀愛墳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