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燶Accumulator索償案】
【本報訊】已故慈善家陳樹渠第二任妻子陳麗玲,生前以公司名義訂立Accumulator(累計期權)合約損手索償5億元案,被告花旗銀行昨在開案陳詞指,陳麗玲有逾30年投資經驗,自詡「苦海明燈」,在投資累計期權約4年間賺了1.8億元。花旗指,客戶自行做投資決定,應隨時有被要求補倉的準備,客戶損手,銀行沒有法律責任。
記者:黃幗慧
花旗銀行及其客戶經理麥倩筠一方指,陳麗玲於2003年開始透過Shine Grace Investment Ltd在花旗訂立累計股票期權合約,至2007年10月17日她離世,先後訂立271份累計股票期權合約,另有48份累計外匯期權合約。
稱東亞職員曾請教
4年之間,Shine Grace透過累計期權賺了1.8億元,當中包括2007年9月所賺的8,000萬元。陳麗玲另一間公司Bonds & Sons的戶口也另外先後訂下了138份累計期權合約。
庭上播放陳與麥於2007年9月7日的對話錄音。陳告訴麥,連東亞銀行的職員都要向陳請教後市走勢,陳形容自己是「苦海明燈」,又訴說她自1973年便開始投資,「縱橫股壇幾十年」。
花旗稱,Shine Grace的戶口被評為進取,而陳本身是經驗豐富的投資者,就在她死前兩日,陳主動致電麥查詢股價,要求麥替她沽出股票。原告一方曾指陳當時身體虛弱,但花旗則認為剛出院的陳想投資,故才主動問價。
原告指控花旗從沒有向陳講解累計期權的主要風險,但花旗稱,從2006年中的錄音紀錄可見,麥有向陳解釋若遇上股價跌破指定價位,投資者須雙倍買入股份。
花旗指麥有向陳提供意見,但麥有按守則做,她亦了解累計期權如何運作,而且投資決定是客戶自行作出,他們要有股價下跌時需要補倉的準備,陳的兒子陳燿璋不能因為有損失就歸咎銀行。原告將於今日傳召證人。
案件編號:HCCL28/08、28-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