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幫港出聲錢志庸誤解法例 致遲交保證金申DQ朱凱廸鄭松泰 入稟者或被撤訟

指幫港出聲錢志庸誤解法例 致遲交保證金
申DQ朱凱廸鄭松泰 入稟者或被撤訟

【本報訊】宣誓風波並未完結。一退休漢今年3月入稟挑戰立會議員朱凱廸及鄭松泰宣誓無效,不過他遲遲未交訟費保證金,訴訟一直暫緩。案件昨在高院提訊,申請人請求法庭接納遲交保證金以啟動訴訟,其代表大狀馬恩國指申請人早前聘請的律師錢志庸誤解法例,但法官強調應在合理時間內交保證金,不懂法例非遲交藉口。法官押後以書面頒佈裁決。
記者:勞東來

朱凱廸散庭後表示,不應因案件受不合理拖延,令議員長期陷入不確定的情況,希望法庭還他、鄭松泰和香港一個公道。鄭松泰則指案件尚未有判決,暫不評論。
申請人羅景楊於今年3月3日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入稟,質疑循新界西直選取得議席的朱凱廸和鄭松泰,於去年10月宣誓時「加料」,違反《基本法》、《宣誓及聲明條例》及去年11月人大釋法內容。第73條規定,申請人必須於被告以議員身份行事起計6個月內提出訴訟,申請人支付上限兩萬元的訟費保證金之前,訴訟會一直擱置。
案件由早前撤銷6名立法會議員資格的區慶祥法官處理。庭上透露,羅景楊原本委託「幫港出聲」成員兼監警會委員錢志庸律師處理本案,律師行於3月24日向法庭遞交保證金支票,但寫錯抬頭而不獲接受。律師諮詢法律意見後,以為應該由被告一方向法庭申請啟動擱置的訴訟,未有重新交保證金。羅景楊於5月時更換律師,於本月再度交票。

官押後裁決

馬恩國指出,第73條並未有訂明繳交保證金的期限,也沒寫明應由申請人申請啟動訴訟。但區官表示應迅速和在合理時間內交錢,反問是否可氣定神閒等上3年才付錢。
馬續指羅前任律師3月時已嘗試繳款,區官則質疑繳款失敗至今4個月,為何羅沒有進一步行動。
馬續指,對於普通律師來說,根據第73條提出的訴訟實屬罕見,即使法庭認為羅景楊不合理地遲交錢,也可以酌情處理。區官則指出律師不懂法律,決非酌情處理的好理由,事實上羅景楊的前任律師也懂得盡快交款,只是誤解由誰申請啟動訴訟。
馬恩國補充指羅願意並有能力隨時付款。代表朱凱廸的大律師譚俊傑指羅拖延4個月並不合理,而沒代表律師的鄭松泰表示立場相同。法官押後以書面頒佈裁決。
案件編號:HCMP482、48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