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內不犯案可洗底

3年內不犯案可洗底

【本報訊】本案與一般獲控方同意撤控的守行為案件不同,被告葉雯恩經認罪、定罪再被判守行為,會按正常程序留案底,但據《罪犯自新條例》,只要3年內不再在港犯案定罪,之前的案底可於特定情況下毋須披露,即所謂「洗底」。有法律學者坦言定罪後判守行為較少見,至於被告欲成為律師,雖然必須申報案底,但相關專業團體會考慮眾多因素,不會一刀切因申請人留過案底,就反對其成為律師或大律師。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解釋,一般守行為案件是在認罪前控辯雙方若達成共識,在被告同意保持行為良好的條件下,控方可選不提證供起訴,法庭會判被告簽保守行為。由於沒經過認罪及定罪程序,被告不會有案底。

留過案底仍有望做律師

張指是否准許守行為有很多考慮,最主視乎罪行嚴重性、被告是否同意守行為,有時甚至要諮詢罪行受害者的意願。被告的年齡亦有關係,通常年輕及初犯者較易獲安排。本案辯方曾透露試過去信律政司要求撤控或守行為,但對方回覆指僅會考慮16歲以下被告,堅持提控,致18歲的葉要出庭認罪。張達明認為,律政司可能簡單化地沒考慮以守行為方式處理本案,但即使辯方提出要求,控方沒責任一定跟從。
張指若案底涉及不誠實元素,一般會被反對加入大律師公會或律師會,「我哋嗰行需要維繫客戶嘅信心」。而本案的管有及賣冒牌貨兩罪,據張所知非歸類為不誠實罪行;換言之葉雯恩律師夢未碎。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