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侵大劉私隱案 律政司須賠《蘋果》訟費

涉侵大劉私隱案 律政司須賠《蘋果》訟費

【本報訊】《蘋果日報》於2013年被指未經同意,刊登華人置業大股東「大劉」劉鑾雄的醫療報告,被控違反私隱條例。由於劉因健康問題,包括患腎衰竭、身體和精神都不能受壓等,在可見將來都不能出庭作供,律政司遂撤控,但反對被告申請訟費。案件昨在觀塘法院再訊,裁判官駁回控方指被告自招嫌疑的說法,判《蘋果》可取回訟費。

官指沒自招嫌疑

控方早前陳詞指,涉案報道關於2013年一宗澳門審訊(即劉行賄澳門運輸工務司前司長歐文龍的審訊),劉呈交醫生紙證明因病缺席,惟報道附帶刊登的相片是劉的2008年醫療報告,刻意遮蔽日期,誤導讀者以為是審訊中的醫生紙。事件由劉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被告更曾拒絕向警方錄口供,故被告沒得劉同意披露報告的嫌疑很大。
特委裁判官余振邦昨指,不評論該報道手法是否良好,但不認為控方調查會受誤導,因報道有註明相片是較早前取得的報告,讀者仔細閱讀下可理解報道所述的是另份一醫療報告。裁判官亦看不到誤導讀者與被告自招嫌疑,或跟劉有否同意之間有何關係。
裁判官續指,報道刊登的雖是舊報告,而且日期被遮蔽,惟不能因此排除劉同意披露報告,或劉曾經同意但其後卻投訴的可能性,故不能作出被告自招嫌疑的結論。裁判官又認為,被告拒絕向警方錄口供,在本案中不算是自招嫌疑。再者,控方是因缺少關鍵證人,勝算不足下才放棄檢控,並非證據充份但因技術原因撤控,故應按一般撤控案件的做法,批准辯方可向律政司取回聘用資深大律師白孝華及大律師何偉文所花的訟費。
被告分別是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時任總編輯張劍虹,被控共4項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案件原定審理8天,周一開審前劉委派律師向法庭呈交兩份醫生報告,指劉不適合出庭,控方於周三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案件編號:KTS5880-83/15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