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機殺人與死刑存廢(Common Ground HK召集人 李兆富) - 李兆富

隨機殺人與死刑存廢
(Common Ground HK召集人 李兆富) - 李兆富

台北市內湖區殺童案,引發社會激烈討論是否應對此等重案殺人犯處以死刑。傾向反對死刑者認為,死刑並不能解決問題,而且不少殺人犯理智有問題,死刑也起不了阻嚇作用。
香港在1993年廢除死刑。其實,由於英國在1965年廢除死刑,香港自1966年起便沒有執行過死刑,死囚一律由英女皇宣告赦免,改判終身監禁。客觀事實反映,廢除死刑不見得令香港治安更差,而有死刑的地區也不見得治安更好。美國的統計數據更反映,沒有死刑的地區,發生的兇殺案反而較少。當然,統計上的關聯不代表因果關係;有可能是因為當一個地方的治安轉好,在政治上也會有更多人願意支持廢除死刑。
反對死刑的另一個理由就是司法程序也有可能出錯,死刑卻是不可以挽回的決定。美國Innocent Project的研究指出,約有16%的疑犯在壓力下認了根本沒有犯過的罪行,而且這些疑犯,通常都是社會上的弱勢社群。
老子在《道德經》講過:「若使民常畏死,而為奇者,吾得執而殺之,孰敢。」意思是指,要是使人民怕得罪當權者會得死罪,他們又豈敢隨便造反?要是政權可以用死刑來鞏固自己的地位,它是應該不會吝嗇使用這個工具。世界上執行死刑最頻繁的三個國家是中國、伊朗、伊拉克,被判處死刑的並非全是殺人犯。在歷史上,被判處死刑的也不是全是殺人犯,更多是因政治和宗教因素被迫害。在國際特赦組織的網站上,有一篇文章說:「香港只是少數沒有死刑的亞洲城市。習慣了在沒有死刑的香港生活才驚覺到,每次去到經常執行死刑的亞洲國家旅行,我反而會感到沒有安全感。因為那裏有死刑,政府卻不能保證司法制度是完美無誤的。」
「假如一個地方,有健全的民主法治制度,而死刑也只是限於非常少數的個別案件,死刑也是否完全不可取呢?」西方社會始終有一群保守價值者支持保留死刑;在政治的價值觀上,他們認為政府作為群體的代理,應該執行公義。體現在經濟上,主流的理解是勞有所得,各盡所能,各取所需。體現在律法上,就是要讓傷害無辜者罪有應得。

人有報復的慾望

在網絡上,我見有人如此評論:「殺人者死,是天經地義。假如被無辜殺害的是我自己的孩子,我想,我會不顧後果,用自己雙手,要兇手以眼還眼,以命償命。」不得不承認,人有報復的慾望。最原始的律法,例如公元前1700多年前的漢摩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大多數的刑罰,目的就是透過公權來確立一套懲治的規範,來減少人民以武力了決私怨的需要。換言之,當受害人的家庭知道社會最終會替他們伸張正義,人心也自然歸順,減少不必要的暴力衝突。
以上的假設,只在歷史上的某種時空中說得過去。事實上,在二十世紀前,就算在歐美等基督文化社會,不時也有私下的決鬥和報復的事件;特別是豪門大族,更加傾向自己的仇自己報。
假如刑法的合理性只是在於報復,或許死刑並非最大的懲罰。這兩天有人說,對犯案的人,應該不斷地施以酷刑,使其痛不欲生,但求死不得。可是,這種嚴刑似乎太過遠離我們當前的文明標準。到底應該要怎樣去懲處犯案者才算是公義,明顯是一個主觀的感覺,沒有理性的標準。
死刑存廢,是一個非常棘手的題目,尤其在群情洶湧的當下,要說服憤怒的一群,更是不可能的事。可是,無論是支持抑或反對死刑的人都會贊成,我們沒有可能完全杜絕悲劇的發生,世間也總有不公義的時候,但也是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更加清晰地見到,道德最基本的底線,就是不作孽、不傷害別人。再進一步,盡力去減輕被傷害的人的痛苦。以上兩點是每個人都做得到的,也是文明社會的基礎。說到底,當一個社會久不久便出現一個隨機殺人的怪胎,更值得探討的問題是:「背後究竟有甚麼原因,扭曲了這些人對別人生命的價值觀?」

李兆富
Common Ground HK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