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由2013年起試用隨身攝錄機,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昨書面回覆議員提問時表示,現時警隊共有超過300部隨身攝錄機,過去3年用隨身攝錄機共拍攝了373個錄影片段,其中處理公眾活動期間拍攝的片段佔139段。
黎棟國表示,警方就隨身攝錄機的使用、資料處理和把錄影片段作呈堂證據,制訂了內部指引。警員在開始錄影前預先告知被攝錄人士,攝錄機亦有向外展示的屏幕及亮起紅燈,令市民知道正被攝錄。被攝錄人士有權要求按私隱條例查閱被攝錄資料。
他表示,只有具調查或舉證價值的片段會被視為證物處理而保留,直到有關調查及司法程序完成才會銷毀。有關錄影片段會轉換成唯讀光碟,必須獲授權才能觀看。片段或相片均不會儲存於刑事情報電腦系統內。其他不具任何調查或舉證價值,或不作其他合法用途的攝錄片段,均須於攝製日期起計31日後銷毀。過去3年共36段攝錄片段被保留,當中27段在公眾活動期間拍攝。而保留片段中有8段被保留超過6個月。
■記者麥志榮